关于做好教职工带薪年休假
工作的通知
各单位:
为加强教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,切实维护教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,按照公司的指示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做好我校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休假天数
执行国家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的休假天数,即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,每年休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的,每年休假10天;满20年以上的,每年休假15天。
二、休假程序
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,教职工休带薪年休假,统一安排在寒、暑假期间。特殊岗位也应在寒暑假期间串休。
1.二级院系、机关科室正职,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
2.二级院系、机关科室副职,由所在单位正职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
3.其他职工由各单位正职审批,各单位备案。
三、有关规定
1.教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的,不予经济补偿。同时,应由教职工本人填写不休带薪年休假声明,报人事处备案。
2.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他事宜,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。
人事处
2014年5月7日